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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杭公积金责〔2024〕010393号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职工王兵后,在2015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你单位少缴职工王兵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3531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经事先告知后,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至今仍未履行整改义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为职工王兵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为职工王兵补缴你单位应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35316元。

  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决定书第一项义务的,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决定书第二项义务的,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自逾期之日起,根据杭州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你单位相关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我市征信系统。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更新于: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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