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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杭公积金责〔2024〕030019号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职工张龙涛后,在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间,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你单位少缴职工张龙涛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4494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经事先告知后,你单位于2024年9月4日提出陈诉申辩意见,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中心不予采纳,你单位至今仍未履行整改义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补缴单位应为职工张龙涛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44944元。如你单位逾期不缴存的,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自逾期之日起,根据杭州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你单位相关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我市征信系统。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更新于: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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